強尼戴普訴安柏赫德(Depp v. Heard)在維州的官司,第一階段結果終於揭曉。以下我們快速的來看一下陪審團判決重點,以及幾個重要的法普問題:
1. 所以,到底誰贏了?
戴普在維州對赫德起訴妨害名譽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求償五千萬美金;赫德反訴戴普,求償一億。
陪審團判決結論是:赫德對戴普以2018年的投書標題構成妨害名譽,應賠償戴普損害1000萬美金,外加懲罰性賠償金500萬;戴普的前律師發布的新聞稿使用「精心設計的騙局」"elaborate hoax"一詞稱之,對赫德構成妨害名譽,戴普應賠償赫德200萬美金。
考慮到本案民事妨害名譽訴訟的高難度,以及陪審團最終竟然判出五百萬的懲罰性賠償,戴普算得上大勝。
2. 不是只有戴普吿赫德嗎?怎麼又冒出一個訴訟?
就在戴普對赫德起訴後,赫德的法律團隊以戴普的前律師Adam Waldman對外公開受訪內容妨害赫德的名譽為由,利用同一程序,對戴普提起反訴。
反訴這種訴訟手段,往往用於反制對手、拉平實力差距,製造談判和解的契機,以及(最重要的),在陪審團面前的印象管理(image management)。
3. 可是為何最終金額是赫德要賠戴普1035萬?不是1500萬?
由於陪審團判決的懲罰性賠償金超過維州法定上限35萬,因此法官依法酌減到法定最高額35萬。所以:赫德要賠償戴普1035萬,戴普要賠償赫德200萬。
4. 什麼是懲罰性賠償金(punitive damages)?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在於有多少損害,就加以填補讓其回復原狀,這個叫做損害填補原則。但懲罰性賠償的重點則如其名:裁判者透過超出實際損害的高額金錢賠償,對被告施加財務上的懲罰。
本案陪審團認定戴普所受的實際經濟損害是1000萬,另外竟然判出500萬的高額懲罰性賠償金,可說是以行動徹底懲罰被告赫德。
5. 戴普沒有取得求償金額全部,而且還要賠赫德,這能算大勝嗎?
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戴普是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要求5000萬,判了1000+500萬,實拿1035萬),但是考慮到(一)通常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請求金額會比實際損害來得膨脹,(二)懲罰性賠償金額異常的高,(三)強尼戴普透過本案訴訟在公共輿論面獲得的支持,以及(四)本案訴訟結束後戴普回歸好萊塢的可能性增高許多,本案判決確實可以說是Depp的career saver。
(而了解美國訴訟實務的人大概都很清楚:陪審團判賠懲罰性賠償有多高,代表他們就有多討厭被告。)
6. 本案陪審團的決議門檻多高?
美國聯邦與各州針對各類案件,由陪審團審理的判決議決門檻可能因州制宜。一般而言,採取一致決(unanimous decision)仍佔多數,超級多數決(super majority)次之。
依照維州法令,針對本民事案的陪審團是採取一致決的議決門檻,也就是所有人意見必須一致。(依據美國相關司法心理學的研究指出,這樣的議決方式可以最大程度的促進討論與證據的檢視,也確保被告的權益。)
7. 本案是民事案件,它的證據判斷基準跟刑事案件一樣嗎?
不一樣。
刑事案件要判斷被告有罪,必須要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心證門檻--也就是陪審團全體認定被告有罪,心證已經超過95%以上的確信程度且無任何經驗與論理邏輯上的疑點。理論上證明被告有罪相當難(但實務上...)
但民事案件,要判斷原告勝訴與否,只要陪審團達到超越「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的心證即可;換算成數字,大概就是高於五成。
本案是民事案件,勝訴判斷基準的心證門檻,較刑事案件來得低。
8. 那戴普不就樂勝?
當然不是;事實上本案勝訴相當不容易,理由有幾個:
A. 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第一修正案)的基本權保障極為重視;
B. 案件本質是民事妨害名譽,要件極難證明之外,更需通過最高法院在Sullivan案建立的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門檻(這個要件門檻特別高,要證明到明確有力clear and convincing的程度,大約七成以上),難上加難;
C. 爭執雙方都是名人,實務上對於妨害名譽的構成門檻相較於一般人會提得更高;
D. 案件本質涉及隱私行為與家暴行為的指控,難以檢證;
E. 戴普已經敗訴在前(英國);
F. 社會氛圍在Metoo運動催化下,對於被指控的生理男性相對不利。
9. 估計戴普的律師酬勞可以收多少錢?
有兩種可能:
第一、按時計費:以每小時每人五百美金左右的均價(實際上應該更高)計算,兩位律師計算(實際上絕對不止兩人),假設從研究到判決進行八週,每週五天,每天十小時,加上研究團隊、專家跟其他費用,那麼至少大概在美金50萬左右(絕對低估)。
第二、按時計費打折加上勝訴後酬:
以按時計費的實際費用打八折左右,加上勝訴後酬10%(折扣越低,後酬越高),那就是大約140萬之譜。
總體估計起來,戴普的法律事務所本案收個一百萬美金並非不可能。
(我覺得這一題只有我關心...)
10. 戴普在訴訟結束後的公開聲明中,以「Veritas numquam perit」一詞作結。什麼意思?
"Veritas numquam perit"一詞,直譯為「真理永不滅絕」"Truth never perishes." 據稱語出羅馬時代斯多葛派哲學家塞內加(Lucius Seneca)。
不管真相如何,戴普以此語作結,想必一路走來,人情冷暖,社會氛圍如何預判種種,心中感觸良深。
至於我個人感觸:
無論真相如何,在陪審團的面前,找一個好的、真的懂陪審團的律師團隊真的非常重要,此其一。
其二:本案牽涉到的社交軟體陪審團(social media jury)現象,伴隨Metoo運動的正反兩面聲浪與伴隨性別帶來的憤怒,還有被某些人稱為「性別刻板印象反動浪潮」的大量支持戴普現象,以及這樣的標籤帶來的進一步反撲效應,還有許多可談,但那又是另一次(很嚴肅)討論的重點了。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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