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案件現場調查完證據,搭捷運途中就在推特上驚見奧斯卡的新聞出現了奇怪的風向(只能說台灣真的很愛「勇夫救妻」這種故事,是有多看不起女性啊);
是這樣:
1. 公共場合搧人耳光,基本上大概就是傷害罪與公然侮辱罪均成罪 -- 這本質上就是傷害他人身體、名譽、與人格法益的行為;後續還有民事官司等著,實在沒什麼好讚揚的。透過轉播讓全世界包括未成年人都在看的狀況下傳播暴力,這種作法更糟。
2. 「人家公開言語侮辱我太太,難道我不能防衛她的名譽與人格權嗎?」要講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可以啊,很粗略、很粗略來討論,主張正當防衛,至少有幾個小原則要遵守:
第一、必須針對「現時不法侵害」,也就是「當下發生」且在「持續中」的侵害。侵害結束,就沒得防衛了。
第二、原則上必須「僅此一途、別無他法」--除了這樣做以外,我沒別的辦法了,也就是反擊是出於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第三、必須符合比例性:對方侮辱我的人格,我總不能拿刀殺他說是防衛名譽吧?那難道對方動口,我動手扁人就會合乎比例嗎?
這是為何實務上主張防衛幾乎極難成立;大致上不會因為社會風向就有所轉變。
至於奧斯卡這事,看起來是一個要件也不符合。
符合的是「我是男人!怎麼可以讓我的女人被侮辱!」這種物化女性的沙文思想。
3. 「防衛太太的名譽/人格權」這種說法,以我之見,最為低劣且充滿(有可能不自覺的)男性沙文眼光。在已非中古世紀,也不把女性當作所有物、附屬品的現代來看,這樣的觀念顯然值得深入檢討一下:為什麼女性會是需要被你男性防衛的客體呢?她的主體地位在哪裡?你這樣做,假女性之名,有經過被防衛女性的同意或授權嗎?被傷害的女性不是物體,為什麼不能決定自行防衛,反擊,或者提告(告翻奧斯卡跟Chris Rock不是剛好而已嗎?還能讓他們對女性與病友土下座道歉加上賠錢和解設立病友基金)呢?為什麼女性必須要被迫扮演欠缺主體地位的弱者形象,只能被防衛呢?
「你罵我太太我就扁你」這樣的做法真的有達到防衛的目的,增進女性在演藝圈的主體性嗎?還是只是大家看了覺得夠娛樂,很爽?
至於什麼「以愛之名」,拜託,就不要來這套了。不就話術嗎。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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