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處境往往會被埋葬在兩造的紛爭「攻防」、週遭人的「立場」,甚至整個社會把家事事件「綜藝化」的嗜血風潮中。
爭錢、爭權、爭立場,爭對錯,爭風向,爭流量;不置對方於死地不休。就只有孩子們的身心健康沒有人爭--因為台灣社會太習慣把未成年子女看作是「物」,甚至還不是獨立物,而是附屬物。
這其中幾乎沒有人會停下來稍微想一下:這些家事事件當中的未成年子女們,有什麼可以用來稍微保護自己無可歸責,卻已殘破不堪的身心。
講一個當代家事法的基本原則:
「友善父母」(the Friendly Parent Doctrine)原則作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BIC)原則決定的骨幹,正該是監護權人終極的「教化可能性」檢視基準。
這個原則雖不完美,爭議也不少,但其出發點係基於未成年人人格獨立與保護原則的公益而生。簡言之:孩子不是離異父母用來毀滅對方的手段,孩子自身就是家庭的目的與自我人格的主體。
這是為何在家事法架構下,有關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判斷,以FPD-BIC原則判斷,會有四大「無教化可能性」的底線:
- 拒絕對方親職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探視交往權或設下重重障礙予以阻撓;(Owensby v. Lepper; In re Marriage of Wang ; Peckham v. Pechham)
- 在未成年子女面前刻意詆毀他方形象;(In re Marriage of Finer; In re Marriage of Donly;)
- 捏造他方親職對未成年子女施虐或施暴之情節;(In re Marriage of Kunkel; Campbell v. Campbell)
- 在未經他方同意下帶同未成年子女消失無蹤;(Parental Kidnapping Prevention Act; In re Marriage of Quindry; In re Marriage of Liebich)
成人有本事,可以循各種管道發言;至於那些無法為己發聲的孩子們,此時被拖進社會熔爐中,不知又是如何的心境?
之前有人問我辦家事案件何以有一個基本原則:只要有未成年人牽涉在內,一律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最優先。
很簡單,因為他們無力保護自己;也經不起如狼似虎的外人假借關注之名再來撕扯他們的身心。
近日的這些案件事件,正好又再一次證明了在家事事件中必須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要性。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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