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朋友從網路新聞聽說Amber Heard要上訴,於是等著看好戲第二季;也有不少本於立場或理念同情Heard的人認為上訴就可以扭轉敗局,為Metoo運動帶來正義。
誤會了;司法制度不是這樣運作的。
理解司法與法律,最怕一廂情願。鼓吹把社會運動與公共政策跟個人一時一地的成敗掛鉤,更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見解。
把雙方在法庭內的攻防,解讀為原告或被告或司法如何的攻擊或壓迫被告或原告所代表的性別或理念,尤其是天大的誤會--只能說這種論點的基本法治教育理念,並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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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制度面簡單講一下,為什麼期待第二季的大戰甚至大逆轉裁判,不會是一個太實際的想法。
首先,可以了解一下本案第一審判決之後的上訴途徑:
對於維州Circuit Court of Fairfax County第一審的確定判決,原則上可以上訴至維州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s;主要為家事,刑事案件上訴,以及對州行政機關的處分訴訟或異議管轄),或者維州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VA;主要為民事案件上訴,以及對上訴法院的確定判決上訴管轄)。
如果對維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服,理論上還可以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COTUS)。
所以:既然本案訴因(cause of action)是民事妨害名譽的侵權損害賠償事件(civil libel),理論上在巡迴法院一審敗訴之後,可以上訴到維州最高法院,要是在維州最高法院再敗訴,還可以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去打憲法官司。對吧?
對,理論上對。
但實際上近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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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幾乎不可能?很粗淺的理由如下:
第一、美國司法的第一審原則上都相當堅實;上訴是例外中的例外:
Depp v. Heard的案件是由維州具備普通管轄權的事實審法院,在陪審團的裁判下做成的第一審判決。
你看到的這件妨害名譽民事訴訟,光是檯面上受矚目的部分就有六週之久,花了法院、陪審團,以及兩造團隊無數心血與資源,含專家在內傳了將近六十位證人。檯面下的審前取證程序、審前會議、證據庭...就不要講了。
這個,就是台灣法律人夢想中的「堅強事實審」--原被告雙方在審判前做足準備,在審判中全力攻防。為的是什麼?
這種制度的設計,為的正是畢其功於一役,節制司法資源,不要輸了就亂喊上訴;絕對不是為了讓輸的一方沒事就拿來上訴,浪費司法資源用的--那是台灣的觀念。
第二、維州上訴審全面採許可上訴制:
什麼意思?就是你想上訴確實可以提出聲請,但上訴法院沒有義務要准你上訴。換句話說,上訴一個案件必須是上訴合乎法定要件,加上上訴法院願意審理,才會許可上訴。
給個參考數字:維州最高法院一般的綜合(所有類型案件)許可上訴率,只有約20~25%之間。
第三、上訴必須要符合法定要件,找出原審法律上的重大錯誤:
一般而言上訴法定要件至少有兩層:(一)對於事實審法院適用法令有所違誤當時,已經即時提出異議(timely objection)並經記明筆錄在案(noted for records/transcripts);且(二)上訴理由應具體指明事實審違背法令之處(assignments of error)。
至於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有無錯誤或疏漏?有無欠缺調查證據?基本上都不構成上訴理由。
依照我看本件第一審的經過,審判長處理整個流程的訴訟指揮基本上沒有問題,而兩造也沒有明顯提出預留上訴餘地的重要法律爭執與異議;似乎不容易找出上訴空間。
第四、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要找出憲法標的還要突破絕對裁量,機率極低: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來自聯邦上訴審法院或者州級最高法院的案件,有決定是否接案的絕對裁量權。
全美國的案件無論聯邦或州級,想上訴到最高法院都必須以法令牴觸美國憲法(含修正案)為標的,而且不管上訴人如何主張,最高法院完全無需解釋不受理的理由--它只有在決定受理時,會核發移審令(writ of certiorari),這機率平均大約落在2%左右。
講白了:你的案件所涉的爭點,除了合乎一切法定要件之外,還必須是這一屆最高法院在政治與政策面有興趣處理的問題(例如即將到來的Roe v. Wade風暴),才可能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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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以本案一審事實審的紮實程度,加上陪審團審理的民主正當性,以及所涉及法律見解的穩定程度,還有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妨害名譽已有堅強判例法(蘇利文案)在先,要找出上訴的法律理由,讓維州最高法院以及聯邦最高法院願意審理,可謂難上加難。
(我也很想看看本案被告的律師提出的上訴書狀所具體指摘一審的違背法令之處是什麼~)
且拭目以待。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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