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剛剛,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COTUS)公布了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判決,全面推翻了1973年賦予全美女性墮胎身體自主權的Roe v. Wade判決,以及再次確認Roe的1992年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判決。
由SCOTUS大法官Alito主筆的多數意見(六票對三票)認定本案標的之一的密西西比州禁止晚期墮胎法(亦即懷孕滿十五週後)並未違憲;多數意見(五票對四票)並直接推翻Roe一案做為判決先例的合法性。
首席大法官Roberts則是就此案提出一份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指出:他認同密西西比州法不違憲,但並不認為有推翻Roe一案判決先例合法性的必要。
多數意見指出:Roe一案判決准許在胚胎滿24到28週之前(亦即有子宮外存活可能性)進行墮胎,以美國聯邦憲法的文義觀之,自始就是一個「重大根本錯誤」(egregiously wrong)的判決--因為遍觀「美國憲法從未提及墮胎,其相關權利更未經任何憲法條文賦予隱性保障」,因此「Roe...一案論理極為站不住腳,且該判決帶來毀滅性的結果。不僅遠遠無法為墮胎爭議帶來全國性的解方,Roe與Casey兩案反而任爭議如野火般燎原,加深了分裂。」
Kavanaugh所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均贊同多數意見之立場,但對於近一步以本案判決作為日後認定墮胎在全美均屬違憲之主張,則採反對見解:「憲法既未認定墮胎非法,亦非合法。」
少數意見(Breyer, Sotomayor, Kagan)提出的不同意見則指出:「多數意見必定造成女權減縮,此後(身為女性)自由平等的公民狀態亦不復可得。」「從受胎之時起,女性再無權利可言。任一州均可迫使女性妊娠期滿,而無視於此舉將為個人與其家庭帶來多沈痛的代價。」
本案一出,將使得原本已經被認定為憲法層級基本權保障的墮胎權(也就是以隱私權為上位概念的身體自主權)失去憲法地位。預計至少有二十六州此後極可能循例立法明文禁止任何理由的墮胎(包括亂倫或性侵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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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民,請思考一下:
1. 以隱私權作為女性身體自主權以及墮胎權的論理邏輯,真如本案判決所述屬於重大錯誤且站不住腳嗎?是否憲法文義未提及之權利,就都不受保障?有無其他解釋憲法的方式?
2. 許多人將墮胎權的爭議簡化為「護生派」與「尊擇派」(Pro Life v. Pro Choice)。墮胎權一事涉及至少兩條生命與人性尊嚴權衡,真的只有「護生」與「尊擇」之爭那麼單純嗎?
3. 主張護生派者在政治光譜上向來被判定為「基督教基本教義或基進教義派」、「白人為主」、「親共和黨」;但此派往往也是主張死刑與嚴刑峻罰最力者。如果護生派如此珍視生命,何以犯罪案被告的生命就毋需珍視了呢?
4. 主張尊擇派在政治光譜則往往被視為「反基督教基本教義,力主宗教多元與政教分離」、「種族光譜多元」、「親民主黨」;但此派往往也是主張廢死以及刑罰人性化、處遇差別化最力者。這樣的立場邏輯是否一貫,又該如何解釋?
請記得:身為公民的責任,不是選擇立場,不是跟風鬼哭神嚎;是思考。
有根據、邏輯論理一貫地進行思考。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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