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在問我這件事:為何Depp v. Heard的訴訟居然可以直播?這裡面不是有家暴的情節嗎?
先別講本案誰對誰家暴或ptsd與否,尚在未定之天;在我們繼續討論這件訴訟之前,倒是可以先來回答這個問題;而且答案很單純:
因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Chandler v. Florida, 449 US 560, 1981)認定:州級法院的民刑事審判是否許可錄攝影與公開播送等公開方式,自行交由各州法律以及承審審判長依州法決定,這並不違憲。
本案是州級審判(妨害名譽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由維吉尼亞州的Fairfax郡法院管轄);維州法律許可這樣的做法。而本案審判長在審前已經依法針對法庭內攝錄影以及電子用品之利用等議題,做出裁定許可本案進行法庭攝影、錄影與公開播送。
就這麼簡單。
(但如果是聯邦的刑事審判,依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RCP第53條,是以禁止攝錄影以及公開播送為原則的。)
(而審判是否可以公開並播送?以何種方式?公開到什麼程度?會不會影響司法公正與陪審團的判斷?等等,都是更值得深入探究的司法與心理學議題。)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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